大田莊眾
器物類 - 商業財產
碑碣拓本
1879~1879
寬:65 x 高:127 (cm)
原碑尺寸(寬):50.00 , 原碑尺寸(高):98.00 , 原碑尺寸(厚):8.40
立嚴禁破坡絕水字人,大田庄眾佃□水甲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坡。田無水不能樹藝,水無坡何以灌溉?是坡頭乃□公□□□□□焉者也。茲我大田庄灌溉田禾,坡頭在於南興庄腳下,歷來無□□□往往破坡絕水而取魚蝦,以致禾苗渴水不長、收割無多,似□□己不顧,害人殊堪痛恨。是以通佃會議設立禁條,自禁之後,倘敢破坡、敢取魚者,拿獲重罰、報知者重賞。各宜父誡兄勉,勿謂言之□□。
一議:破坡絕水,一經拿獲,定重罰庄規花紅銀廿四大元決不□□。
一議:有能奮勇捉拿破坡者到大田庄交水甲首,現賞銀四大元。一議:看見破坡報知暑,現賞銀□大元。
一議:坡頭腳下石頭不準人來□應月,倘有敢來□石者,著□□□大元。定罰庄規,依照前端。
一議:嘉盛庄五十二甲水,倘有來偷大田庄圳水者,拿獲到大田庄□□,現賞銀四大元。定罰庄規,依照前端。
一議:□庄南□門灌水關倘有天將不測,猛雨狂洋,□宜破門至□□,不得破坡取魚。倘有破門取魚者,看見報知,現賞銀□大元。
光緒伍年歲次己卯孟冬月 日立,嚴禁字人大田庄眾□□。
採拓
登錄號:19580010112
本物件為西元1879年(光緒5年)大田庄眾佃戶勒立,嚴禁破陂絕水而取魚蝦,以免害禾苗不長、收割無多;於是公議六項禁條,明訂賞罰。陂,蓄水之池塘;大田庄俗名田寮。
開設埤圳的目的,係為灌溉農田,改良土地,以裕民生,誠如《彰化縣誌》所述:「築陂開圳,引水灌溉,為兆民賴」。農民因耕種灌溉之需,就溪旁築埤開圳遠引溪流,因時有數條埤圳同引一溪流,於是屢為「爭水」而起糾紛,甚至互控於公堂。官府為息訟端,同時為確保埤圳順暢,所以每勒石示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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